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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2021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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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4 12:34:15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特殊免责、自由财产、生存权

【基本案情】

因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钱某某陷入债务危机,其名下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吴江法院拍卖并分配完毕,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5月19日,钱某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钱某某每月必要生活费用1000元,除每月残疾补助1000元外暂无其他收入,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未发现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有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2021年6月29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进一步调查发现,钱某某在2016年度因中风导致偏瘫,左侧肢体功能一度完全丧失,并于2017年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钱某某中风后至今五年没有工作,因其未到退休年龄也无养老金发放,每月仅有约1000元的残疾补助,目前属于既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的状态。钱某某所有银行卡近五年的流水中,仅有生活和医疗等必要支出,不存在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记录。在本次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钱某某无不诚信行为。尽管其行动极为不便,但仍然积极配合管理人各项调查工作,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的询问,并作出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管理人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制作《钱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含豁免财产清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上述报告未获通过。2021年10月13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据《个人债务清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认可《钱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准予钱某某保留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2021年10月19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钱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准许钱某某保留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2021年11月26日,吴江法院依据《个债清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终结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1年12月9日,钱某某向吴江法院申请免责。2021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发表独立意见,同意钱某某免责申请。因钱某某属于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状态,符合《个债清理规定》关于特殊免责的规定,也满足执行终结的法定条件,吴江法院于2022年1月5日裁定免除钱某某未清偿的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在类个人破产清算案中,基于债务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之特殊情形裁定免除债务,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约束为基础,在管理人详尽调查债务人财产收入、劳动能力以及生活现状等事实后,针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的情形,裁定认可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准予保留自由财产,实现个体权利保护与团体决策效率的平衡;在管理人发表同意免责的独立意见后,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充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