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未来收入、清偿计划、免除债务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债务人邱某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邱某某因经营木业公司而对外负债,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相关执行案件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邱某某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在征求邱某某债权人意见后,吴江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受理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邱某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接受债权申报,最终形成财产调查和债权审查报告。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债务清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应以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的方式申请债务清理。结合邱某某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实际状况,管理人指导邱某某拟定了个人债务清偿计划。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该清偿计划未能获得通过。第一债权人会议后,在邱某某同意提高清偿率的前提下,新的清偿计划经表决全票通过。根据该清偿计划,邱某某将在六个月内支付108000元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未予偿还的23万元债务将免除,同时在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之日起设置三个月的信用考验期。2020年12月19日,法院裁定批准上述清偿计划并终止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2021年3月5日,因邱某某已执行完毕清偿计划,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后经三个月信用考验期,未发现邱某有逃废债的行为,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2021年6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免除邱某某未能清偿的债务,并随即解除对邱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吴江法院依托成熟的“执转破”经验,参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遵循个人破产制度逻辑,通过指定管理人、表决清偿计划、制作节点文书、设定信用考验期等具体措施,以求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实现免责的法律效果,努力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实践经验的典型案例。在清理方式的选择上,为平衡债权人清偿利益和债务人生存发展利益,结合债务人的收入状况,引导债务人以其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收入为清偿标准制作相应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在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债务人调整清偿计划,最终获得债权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