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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2021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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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4 12:32:42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管理人责任保险、危废处理、变价方案重新表决、职工债权、集资款

【基本案情】

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被多家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合计4.46亿元。2019年4月,大象公司因环保原因被政策性关停。2020年4月,经多家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将大象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2020年5月14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大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大象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前,大象公司厂区内存在30余家租户,存放化工设备的生产车间亦被出租,此前因环保原因被拆除的部分化工设备原地存放,安全隐患较大。针对大象公司财产的复杂情况,受理破产申请后,吴江法院一方面指导管理人购买管理人责任保险和综合财产险,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有效分散管理人履职风险、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尽快完成清租工作,管理人对租户情况逐一进行调查后,制定了具体清退方案,对于实际支付租金的租户,解除租赁后未使用的租金及押金将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在未能接管到债务人货币财产的情况下,为尽快解决因大量租赁导致的厂区环保及安全隐患问题,管理人协调第三方垫付该部分用于清退租赁的款项。经过管理人与租户的反复解释沟通,最终于2020年11月底完成了全部清退工作。清退工作完成后,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变价方案首先对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变价,经五次拍卖后,最终于2021年1月14日拍卖成交。因在机器设备的拆除过程中发现管道内尚残留有大象公司制漆时所产生并遗留的危险废物,为确保现场安全,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管理人监督买受人聘请有资质的拆除单位进行拆除,同时自己委托有资质的固废回收处置公司对厂区内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处理。截至2021年5月,上述机器设备及危险废物全部拆除或处理完毕。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大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已通过了单独变价的方案。与大象公司不动产紧邻的同期亦启动破产程序的吴江环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名下不动产,也由其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单独变价的方案。在清退工作完成后,大象公司管理人与环亚公司管理人即将各自实施变价时,有意向买受人提出希望将两处不动产进行合并拍卖,并承诺愿以高出评估价近1倍的价格托底。鉴于该种新情况,为提高拍卖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制定了新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并获通过。2021年7月,前述不动产以意向买受人托底的价格拍卖成交。

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的同时,管理人对破产债权亦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另经调查公示确定了133名职工的职工债权1493万元。2021年春节前期,在机器设备已先期拍卖成交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职工因长期拖欠工资而导致的生活困难,经管理人与机器设备抵押权人协商,抵押权人同意自其优先受偿金额中先行垫付职工债权350万元,以解职工燃眉之急。除管理人主动调查公示的职工债权外,另有95名职工申报约5000万元的集资款债权。管理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基于大象公司职工参与集资的款项均不是依靠工资收入(如职工的亲戚朋友以该职工的名义参与集资),且均以获取高额收益为目的,而非职工以个人工资性收入支持企业渡过经营困难的事实,管理人认定其性质为普通债权。管理人作为认定后,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起相关诉讼。

2021年12月2日,在破产财产变价完成后,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通过,6.58亿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9.59%。2021年12月29日,现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大象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面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关系复杂的情况,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案件妥善处理的典型案例。第一,管理人应当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包括排除安全隐患、符合环保要求。实务中,管理人可借助保险机制保障债权人权益、分散履职风险。第二,在出现新情况后,管理人应基于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敢于作出判断、提出意见,适时调整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第三,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调第三方垫资等灵活方式推动职工权益及时兑现,同时严格职工债权认定范围,维护破产程序中债权公平受偿的原则。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