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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2021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懋光实业(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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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4 12:28:40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预重整、债权人推荐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7日,因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懋光实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光公司)向吴江法院提出申请重整,并请求在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整。经审查,懋光公司提交的材料可初步证明其已出现破产原因,且已有部分意向投资人表达投资意向,债权人亦希望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故为准确识别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吴江法院决定对懋光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根据债务人、出资人和主要债权人的推荐,选定管理人名册中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和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联合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积极履职,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信息,协助债务人通过“公开招募+现场竞价”的方式引入意向投资人,引导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并获得出资人和多数债权人的同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还通过了确定临时管理人为转入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的决议。2021年11月29日,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得益于预重整期间的良好工作基础,2021年12月31日,管理人将根据预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获高票通过。根据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将获得24.31%的清偿,是模拟清算状态下清偿率的3.3倍。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预重整提升重整案件审理质效、赋予债权人管理人选任推荐权的典型案例。本案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32天,充分展示了预重整简化重整程序的功效,以及重整程序固定庭外协商成果的价值。本案中,审理法院还吸收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关于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程度指数的内容,赋予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推荐权,具体表现为以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临时管理人在转入重整程序后是否为正式管理人。此举有利于提升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完善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