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辣刺激,吮指回味。辣条,是很多人儿时的快乐来源,我便是其中一个。没想到工作之后,我还会与它重遇,不过这次,它成了我审理案件中的“主人公”。
冲突:故意售假还是恶意诉讼
原告是一家生产辣条等食品的企业,被告在电商平台经营一家食品商行,主要零售饮料、零食。原告认为被告在网上销售的辣条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9月,原告公证购买了被告店铺销售的一箱辣条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起初,我并没有太注意这起案件,想来应该是权利人批量维权中的一起,但开庭时被告的态度和答辩意见改变了我最初的想法。
面对原告对其的售假责难,被告显得义愤填膺,一直强调自己销售的是正品,并且摆出一副“真金不怕火来炼”的姿态。原告出具了生产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2021年生产的产品,以证明被告销售的辣条与原告生产的正品存在差异,是仿冒产品。经过庭审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正品的外包装在颜色深浅上有细微差别,外包装上展示小面筋实物的部分,颜色比正品相同位置的颜色稍深些许;外包装上生产批次标注的位置、方式不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反面左上方空白处标注“DA20200818A06”,生产日期精确到日,数字之间无间隔;正品外包装反面最上方的封口位置标注“DA2021 05 12B221 15:36:17”,生产日期精确到秒,数字之间有间隔。除此之外,两者基本无差别。对此,被告解释称其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外包装的差别是由于原告生产线的调整所致。被告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是正品坚信不疑,并在开庭时一直谴责原告是恶意诉讼,面对我,也是怒火中烧,但却始终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
就这样,第一次庭审在被告的愤怒谴责中结束。但真假辣条之争还在我脑海里不断徘徊,还有被告那句“希望法官不忘初心,回归事实”,直戳我的内心深处。
矛盾:诉辩双方孰真孰假
被告销售的辣条到底是不是真的?如果说外包装的颜色深浅仅是极细微的差异,那产品批次的标注位置和标注方式就是明显的不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原告的产品包装是否进行过升级。被告认为只要原告提供2020年的产品出来,事实就一目了然,但是原告予以否认,并称2020年的产品已过期,无法提供2020年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我去线下超市找了同款产品。因为产品的保质期短,现有的产品均是2021年生产的,包装方式和原告提供的一样。于是,我又咨询了原告官方网店的客服,拨通了原告全国热线客服电话,但客服的回答都是模棱两可,无法给我确定的答复。
权利人对自己的产品是最为熟悉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权利人作出真假鉴别。但权利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从证据角度而言,其出具的证明仅为单方陈述,仍应结合产品比对情况等进行认定。本案中,原告确已指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和正品之间的区别,且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但是,企业产品包装升级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仅凭外包装的不同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不是正品,是否过于草率?我的心里仿佛有两个小人在打架,非常矛盾。
反转:案件细节动摇心证
我思来想去,既然被告称其产品从正规渠道进货,应该有相应的证据,或许可以从经销商处找到些许答案。于是,我拨通了被告的电话。
经过耐心劝导,被告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消极举证变成了积极应对。而这起案件的反转点,就是被告提供了关键证据,一份手机录屏。该份来源于原告授权经销商工作人员的手机录屏显示,在原告经实名认证的企业用户群中,身份信息显示为原告公司员工的人员针对生产批次标注位置不同的问题,曾答复称:原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批次进行过调整,两种不同标注方式均属于原告产品。
至此,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推翻了原告指出的生产批次标注位置差异系鉴别正品与仿品的依据。顿时,所有的困惑纠结转为了豁然开朗,我内心已经有了答案。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系侵权产品,被告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他人生产的商品过程中,在商品包装或者商品详情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对商品品牌的信息公示,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思:初心在方寸,咫尺在匠心
案件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但这起小小的案件,拨动了我心底的那根弦,引发了我对法官裁判案件的一些思考。
英国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思维逻辑和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截然不同。“正义是人类最大的利益”,它永远散发着迷人的光芒,但正义并非是个人口中的正义。当法官面对个案裁判时,需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律逻辑与价值判断之间来回穿梭,运用逻辑、规则、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进行裁判。
法官应该理解当事人的立场,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可能很难理解什么是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而只是坚信自认为的事实。法官应该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本着查明事实的初衷,对当事人进行适当引导,然后再根据双方当事人呈现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等形成内心确信。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可以说是“挤牙膏式”的,从没有合法来源证据,到证明合法来源,再到最终的关键证据,这期间的过程虽然曲折,但是查明事实是一名法官的执着,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限制,就简单下定论。
作为法官,责任重大。我们需要谨慎对待每一起案件,抽丝剥茧查明事实,酌情据法,忠诚守护公平正义。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但仍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禁止一切滥用权利以实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维护诚实信用、保障市场交易稳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利益平衡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所在。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司法的公正需要“一碗水端平”,充分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如若苛以销售商过重的举证义务,必然导致一方利益失衡,致使终端销售商、授权经销商、生产商等市场主体之间无法建立诚实信用、预期稳定的交易秩序,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最终损害各方利益。诚然,在现实商业环境中,不能绝对排除终端销售商、授权经销商在拥有合法来源和合法授权的同时进行掺假售假的可能性,但在权利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应认定终端销售商、授权经销商属于善意市场主体。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促进知识创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鼓励公平竞争,进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繁荣发展。利益衡平,主要是权利人专用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独占资源与社会公众资源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知识产权审判尤为如此。释法权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难题,就让我们坚守初心,破浪前行,以严谨、执着的匠人精神,用智慧和担当铸就新时代法官的法治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