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20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功能科目)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功能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地域管辖或指定集中管辖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指定管辖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三)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令、公示催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五)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民事制裁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事项;
(六)管理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管理本院的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七)承办本院干部的任免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以及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司法鉴定等工作;
(九)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工作建议;
(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管理基层人民法庭及其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12个职能部门,其中审判业务部门9个,综合业务部门1个,行政管理部门2个: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速裁审判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办公室。成立机关党委,保留司法警察大队和派出人民法庭5个:盛泽人民法庭、震泽人民法庭、汾湖人民法庭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太湖新城人民法庭。本部门下属单位包括: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2.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家,具体包括: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本级。
三、2020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年来,我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定不移履行宪法法律职责,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智慧建设,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努力为吴江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年受理各类案件39048件[* 本报告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20日],同比减少4.32%,其中新收33480件,同比减少4.99%,审执结32622件,同比减少3.85%。
一、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扎实推进高水平平安建设
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成立“天平红”抗疫先锋行动党支部和青年干警突击队,党团员370人次参与一线防控2858小时。立足审判职能,从快审理防疫物资诈骗等刑事案件11件,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152件,因防控需要对医疗单位、防疫物资供应机构等临时解除执行措施24件。快速实现54个法庭远程视频系统全覆盖,引入VR技术推广无接触执行,智慧法院建设大显身手,在线立案1897件、调解1311件、开庭1935件、“不见面”执行2849次,全国首例法官在湖北异地云开庭案获最高法院肯定。强势攻坚扫黑除恶。咬紧“六清”任务,打好收官之战。坚持“一案一策”挂图作战,依法审结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9件44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1件10人,实现“案件清结”。深化“黑财清底”,强化部门联动,密切审执衔接,执行到位退赔款及罚金331.48万元。完善线索排查,常态嵌入庭审,移送涉黑恶线索6条。挖掘典型案例,提炼经验做法,3则案例入选苏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指引汇编。推动行业建章立制,针对企业安全生产、酒店管理秩序、平台资质审核等漏洞,发出司法建议48条。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全年审结刑事案件1796件,判处罪犯2338人,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其中,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案件52件、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04件。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案件46件。坚决守住舌尖、针尖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9件。维护公众出行安全,依法审结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737件。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依法判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181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大局
共铸“C位长安”政法协同工作品牌。打造融入式“党建+”新模式,引领司法一体化整体推进。以党建带队建,开展挂职锻炼,共育优秀人才。以党建促审执,组织业务研讨9次,召开跨域法官会议5次,强化生态保护、智慧建设等协作,保障示范区绿色发展。完成执行委托事项14件,同步发布失信信息261人次,携手三地发改部门升级惩戒措施,失信信息嵌入示范区联合曝光台。架设便民桥梁,“一窗通办”跨域立案93件,跨省联调减轻群众负担, 联合发布示范区法院首批30则典型案例。得到中央网信办“大国小鲜@基层之治”网络主题宣传活动关注,央视网、新华网等十多家主流媒体集中报道。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审执结涉民营企业案件11399件,走访企业358次。助力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落实司法“护企”15条,印发复工指南30条,推出示范区法院战“疫”12条,联合青吴嘉人社部门发布劳资纠纷裁审报告。审慎运用保全措施,采用“活查封”等方式助力困难企业“自救”。全国首例紧急许可防疫物资破产企业复工复产,刚松公司日产口罩7万余只,有力支援疫情防控一线。该案由清算转为重整程序,2020年4月,引入4880万元投资重整成功后,日产能达60万只,销售收入6000余万元,被最高院民事审判案件纪实片专题报道,入选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对标世界银行“办理破产”评价标准,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结破产案件140件,清理债务219.2亿元,盘活资产11.02亿元,释放土地43.36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318人。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功能,批准重整计划3家、和解成功企业1家,引入意向投资7986万元。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出清“僵尸企业”136家。稳步推进东太湖邻里中心、星宝花园等涉房地产项目破产处置,妥善化解群体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办结全省首例在内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8件,提炼总结“十步法”经验,获省高院肯定推广和通报表扬。联合其他政法部门全国首创破产司法联动机制,共铸优质法治营商环境,获市、区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引入责任保险机制,有效分散管理人履职风险。扩大破产审判影响,纺中纺公司自行和解案获全国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奖,鑫吴钢构重整案、鑫吴输电重整案分别入选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巨诚喷织执转破案获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和“金法槌杯”优秀案例评选一等奖。在全省营商环境“办理破产”评价指标考核中位列第一。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获奖单位,被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等授予中国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创新奖”。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获评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记集体二等功。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励保护创新,加大侵
权惩戒,审结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案件521件。联合公安通报一起特大制售假酒案,集中销毁1300余瓶假酒及23000余件标识原材料。同步吴江丝绸产业创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在盛泽东方纺织城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报告,送法进企业、进校园,营造保护氛围。组建知识产权诉前调解团队,前置化解防线。
三、努力践行为民宗旨,切实满足多元化司法需求
关切守护民生权益。审结民事案件9553件,其中涉及就业、医疗、住房、消费、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3613件。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家庭和谐,妥善处理家事纠纷1006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份,一则案例入选江苏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执行到位工人工资、工伤赔偿、事故赔偿等1.04亿元。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依法判刑2人,罚款6人40.2万元。救助生活困难当事人33名,发放司法救助金99.4万元。引导良好社会风尚。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传递向上向善正能量。审结“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彰显司法正义,被写入全国“两会”最高院工作报告。严厉查处侵权盗版行为,民事审判第二庭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则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入选苏州法院典型案例,弘扬翁婿接力照顾孤老的爱心精神。健全现代诉讼服务。主动走近群众,拓展线下服务。增设社区法官驿站1个、古镇巡回审判点1个、家事巡回审判驿站6个,深入网格走访492次、化解格内纠纷166件、开展巡回审判21次、线上线下答疑408人次、组织《民法典》等巡回宣讲32场4535人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打造线上智慧诉服。建立集中送达中心,完成电子送达27701次。推进司法公开,网络直播庭审10011场次,公布裁判文书21329份。研发“苏小e”智能语音助手,在调解意向调查、执行情况告知等场景,实现电话自动接打。扎实推进多元解纷。融入综治格局,深化源头止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法庭打通与辖区网格管理中心数据交互,邀请网格员参与调解送达。重塑解纷体系,加大诉前调纷,融合司法、律师、人民、行业“四位一体”调解力量,聘请15家特邀调解组织、173名特邀调解员,设立物业、保险、相邻关系、房地产、家事纠纷5个专业化调解室,委派调解纠纷7109件,成功化解2367件。加大法律指导,促进实质对接,组织业务培训8次,完成司法确认796件。完善配套机制,规范调解范围、调解流程、奖励激励等操作。拓宽外部监督,选聘35名特邀调解监督员。自主研发覆盖非诉与诉讼、全流程无纸化的“苏智”一体化办案辅助平台,加快推进智慧解纷。
四、有效巩固攻坚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完善执行联动大格局。咬紧“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在执行攻坚中落实“一把手抓”工作机制成效明显、作用突出,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联合公安重拳打击拒执犯罪,移送案件6件8人。联合税务、检察全国首开司法拍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护买受人税收权益,已为3家买受人开票3.2亿元,可抵税款1728万元。升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办理涉税事项263笔,协税1.79亿元。首家引入青吴嘉一体化司法拍卖贷款,解决异地参拍融资难。与市场监管局深化联合惩戒,推送666家失信企业信息,嵌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在多部门常态协作下,完成不动产查询10885次、办理过户374次,查控公积金6852次等。坚持改革思维破难题。加速执行工作数字化转型,建成纸质文档管理中间库,“无纸化”执行驶入快车道。依托苏州中院“两管一控”平台,迭代升级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打造执行事务、执行监管两个中心,分设六个专业团队,“流程标准化、事务集约化、监管可视化”的办案新模式运行顺畅。建立核心分类标准,自动嵌入多级标签,执行案件快速繁简分流。深耕“执转破”吴江经验,执行移送破产审查146件,受理113件,审结110件,“执转破”移送审理一体化机制获省高院高度肯定,示范全省。运用刚柔并济新方法。转变执行工作理念,突出惩戒与激励并重。强化法律震慑,保持力度不减,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根治欠薪等专项执行行动,常态组织夜间执行、假日执行,全年执结案件14197件,执行到位金额74.15亿元,纳入失信、限高、边控名单9660人次。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联合区政府、检察院设立暂时性替代执行措施,帮助3家企业完成转贷或续贷6300万元。开出全省法院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守信企业及时恢复信用、消除融资障碍,营造褒扬守信氛围。
五、持续增添双轮动力,推进建立现代化审判体系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员额法官,明确权责完善考评。严格审判监督,紧抓办案质量,形成审委会统筹监管、专业法官会议智慧支持、院庭长重点监督、审管办紧盯态势的多层次、全方位案件监督体系。推进院庭长实质化办案,办结案件15091件,占结案总数的46.26%。量化23个创新项目,实行专班精细管理。深推民事繁简分流改革。认真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配优23个速裁团队,在部分法庭设置“1审1助N调N书”模式团队,指导诉前调解,快审简单案件。完善类案并审机制,推行要素式审判,推进案件庭审及文书简化,探索无书记员庭审记录新模式。速裁民商事案件8945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2390件、简易程序结案9630件、普通程序独任制结案799件。深化全领域繁简分流,速裁刑事案件1107件,简化审审结破产案件76件。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升级“锐破”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47场2215人次,完成转账申请、请示批复等事项办理525件次。建成全景语音审委会系统,实现在线阅卷、随讲随录、电子签名等功能。建成法官会议远程视频系统,对内连线会议讨论,对外连接驿站答疑。成立流程智能实验室,落地“E键开庭”“一案一群”等项目,提高事务性工作效率。推进“六专四室”规范化建设,依托智慧警务,抓牢司法安全。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院,奋力锻造有担当法院队伍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提升干警党性修养。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开展“四史”学习教育,增强为民责任意识。擦亮“天平红”党建品牌,创建“标准+特色+示范”党支部。联合公检司组成党建惠企法治同盟,提供专业司法服务。建成“一馆一室两中心”,打造党建队建和文化建设阵地集群。不断强化司法能力提升。开展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同质化提升行动,实施见习式、培训式、拓展式办案,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法官。办好法官论坛、司法讲堂、法官夜课堂,提升综合能力。举办书记员技能竞赛,练强辅助本领。组织庭长荐书,营造学习氛围。鼓励调查研究,培养业务专家。3则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1篇报告在全国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中获奖。持之以恒推进正风肃纪。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时刻敲响廉政警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筑牢公正司法保障。组织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全力倒逼责任落实。组织党风廉政宣教“八个一”系列活动,增强干警廉洁意识。接受区委巡察及苏州中院司法巡查,抓好整改补齐短板。加强审务督察力度,严格纪律作风整顿。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收入、支出总计16,375.37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918.35万元,增长5.94%。其中:
(一)收入总计16,375.3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147.3万元,为当年从同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690.28万元,增长4.47%。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信息化项目、档案数字化的增加,追加案件执行费返还经费和基建项目经费。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8.07万元,为当年从同级财政取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228.07万元(去年决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增减比率)。主要原因是增加执行指挥中心改造、诉讼服务中心改造、羁押室电梯三个基建项目。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当年未从同级财政取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本部门当年无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5.事业收入0万元,本部门当年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6.经营收入0万元,本部门当年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本部门当年无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8.其他收入0万元,本部门当年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9.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本部门当年无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原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10.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部门当年无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16,375.3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4.82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4万元,增长5.98%。主要原因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比上年增加。
2.公共安全(类)支出14,169.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档案数字化、档案建设、物业费、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省政法转移支出等。与上年相比增加532.03万元,增长3.9%。主要原因是年中清算追加人员经费,追加信息化项目、案件执行款返还、档案数字化项目经费等。
3.城乡社区(类)支出228.0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指挥中心改造、诉讼服务中心改造、羁押室电梯三个基建项目。与上年相比增加228.07万元(去年决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增减比率)。主要原因是增加执行指挥中心改造、诉讼服务中心改造、羁押室电梯三个基建项目。
4.住房保障(类)支出1,952.78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74.32万元,增长9.8%。主要原因是主要是清算追加人员住房保障支出。
5.结余分配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6.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16,375.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375.37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16,375.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44.18万元,占71.11%;项目支出4,731.19万元,占28.8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6,375.37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918.35万元,增长5.94%。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信息化项目、档案数字化、基建项目的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
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财政拨款支出16,375.3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2,758.51万元,支出决算为16,375.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8.35%。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1.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例)。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加公共机构节能专项支出。
2.组织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9.82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例)。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加基层党 组织建设专项资金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8,329.82万元,支出决算为9,69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3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清算追加人员经费、增人增资等。
2.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840万元,支出决算为1,679.5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9.95%。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信息化项目的增加以及档案数字化经费的增加。
3.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为90万元,支出决算为84.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2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9月调减案件审判经费5万,85万陪审员经费基本用完,略小于预算。
4.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年初预算为1,648万元,支出决算为2,117.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8.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案件执行财政返还经费。
5.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96.18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例)。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省政法转移资金未纳入预算。
(三)城乡社区支出(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城市建设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28.07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例)。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执行指挥中心改造、诉讼服务中心改造、羁押室电梯三个基建项目。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549.36万元,支出决算为565.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9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清算追加人员公积金及公积金基数调整。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596.22万元,支出决算为649.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9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清算追加人员提租补贴及提租补贴基数调整。
3.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705.11万元,支出决算为737.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5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清算追加人员购房补贴及基数调整。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644.1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0,820.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公用经费823.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6,147.3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90.28万元,增长4.47%。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信息化项目、档案数字化的增加,追加案件执行费返还经费。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644.1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0,820.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公用经费823.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2.9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8.85%;公务接待费支出2.4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1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与上年决算相同;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疫情原因,原来的因公出国计划取消。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2.97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122.94万元,完成预算的129.41%,比上年决算增加122.94万元,主要原因为本年购置公务用车5辆,去年无购置公务用车;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购置车辆支出大于预算数。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5辆,主要为:执法执勤用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90.03万元,完成预算的68.2%,比上年决算减少40.47万元,主要原因为按照财政要求,厉行节约,缩减三公经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按照财政要求,厉行节约,缩减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料费、过路费、车辆保险费、车公里补贴费、维修费及其他。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33辆。
3.公务接待费2.47万元,完成预算的24.7%,比上年决算减少3.52万元,主要原因为按照财政要求,厉行节约,缩减三公经费,同时受疫情影响,招待费减少;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按照财政要求,厉行节约,缩减三公经费,同时受疫情影响,招待费减少。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47万元,接待31批次,309人次,主要为接待接待上级及同级其他法院、其他单位等;国(境)外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批次,0人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7.43万元,完成预算的92.88%,比上年决算增加2.77万元,主要原因为按照省高院要求承办两次会议,按实列支;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按照财政要求,厉行节约,缩减三公经费。2020年度全年召开会议2个,参加会议165人次。主要为召开按照省高院要求,承办省民法学会年会和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会。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31.15万元,完成预算的38.79%,比上年决算减少32.89万元,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培训费支出,缩减三公经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培训费支出,缩减三公经费。2020年度全年组织培训10个,组织培训685人次。主要为培训法官培训、法警培训、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228.07万元,本年支出决算228.0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城市建设支出(项)支出决算228.07万元,主要是用于执行指挥中心改造、诉讼服务中心改造、羁押室电梯三个基建项目。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23.75万元,比上年减少194.82万元,下降19.13%。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厉行节约。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36.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84.8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 购 服 务 支 出 1,251.86 万 元 。 授 予 中 小 企 业 合 同 金 额2,336.6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该占比四舍五入后为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309.4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6.04%。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本部门共有车辆3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0辆、特种专业用车0辆、业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一般公务用车。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十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度,本部门共0个项目开展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本部门未开展财政整体支出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财政性资金0万元;本部门单位共0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 、 其 他 收 入 : 指 单 位 取 得 的 除 上 述 “ 财 政 拨 款 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原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提取的专用基金、缴纳的所得税和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以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组织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十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二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二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城市建设支出(项):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支出。
二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二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二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